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中国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开发区的全部优惠政策。
主要优惠政策有:
1、对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从纳税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后减半征收3年。
4、外商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的其它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
5、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6、从事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
7、外商企业经营用地,按土地出让合同应交的土地费用,在3个月内全部付清的减收10%.
8、在开发区投资建设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其次外资金融机构,免收土地出让金。
主要优惠政策有:
1、对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从纳税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后减半征收3年。
4、外商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的其它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
5、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6、从事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
7、外商企业经营用地,按土地出让合同应交的土地费用,在3个月内全部付清的减收10%.
8、在开发区投资建设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其次外资金融机构,免收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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