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
● 重庆高新区享有重庆市市级管理权限。
● 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量达到当年总产值6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 对高新区建设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人及群体,可参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由财政实行重奖;重庆高新区财政扶持奖励企业资金,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扩大再生产的专项资金;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为重庆高新区项目引进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境内外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根据入驻项目技术含量、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纳税创汇贡献等具体情况,对地价、土地出让金、建设规费等执行相应优惠。
● 租用高新区标准厂房,两年内按5-10元/平方米。月的价格收取租金。
2、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其它优惠政策
●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自认定之日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开始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国家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划掉)城市维护建设税,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交通建设重点基金。
● 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20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重庆高新区享有重庆市市级管理权限。
● 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量达到当年总产值6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 对高新区建设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人及群体,可参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由财政实行重奖;重庆高新区财政扶持奖励企业资金,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扩大再生产的专项资金;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为重庆高新区项目引进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境内外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根据入驻项目技术含量、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纳税创汇贡献等具体情况,对地价、土地出让金、建设规费等执行相应优惠。
● 租用高新区标准厂房,两年内按5-10元/平方米。月的价格收取租金。
2、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其它优惠政策
●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自认定之日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开始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国家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划掉)城市维护建设税,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交通建设重点基金。
● 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20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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