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 西部开发政策 | (1)投资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注: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 以上的企业)。 |
(2)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
园区奖励政策 | (1)自投产之日起,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由财政集中设立企业技改研发资金,实行为期 10 年的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中前 5 年专项资金扶持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后 5 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 | |
生产性企业鼓励政策 | (1)经营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 1 年和第 2 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 | |
"两类"企业优惠政策 | (1)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由广西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认定),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 3 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 |
(2)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由广西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认定),即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在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期满后,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 ||
利润再投资优惠政策 | (1)外商投资企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 税款。 | |
(2)外商投资企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者先进技术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
关税和增值税 | 进口设备 | (1)投资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2)投资属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经国家有关部门核查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情况属实的,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 20% , 5 年内予以全部返还。 | ||
进口零部件和原材料 | 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商品(包括配额商品、特定登记商品和其他商品),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
产品出口 | 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关税免征,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免征出口产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出口自产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顶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出口的自产产品在当月内顶抵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 |
城市房产税 |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城市房产税的,可以向北海市地税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 1 至 3 年)的减税或免税。 | |
其他优惠政策 | 技术开发 |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 (含 10% )以上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 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亏损弥补 |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
利润汇出 |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 |
专项资金扶持 | (1)项目孵化基金。园区通过土地滚动开发建立项目孵化基金,为园区内高新技术项目的孵化提供配套资金。 | |
(2)支持高新技术项目专项资金。园区全力支持高新技术项目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的科研三项经费以及国家科技创新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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