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税区加工企业优惠政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10/22 10:42:32 字体:
    1、区内加工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不领取加工手册。

    2、保税区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为15%.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出口产品,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在保税区内销售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对销往非保税区的产品按照产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4、内资企业在保税区从事加工出口业务,将以财政补贴方式使其享受到国家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5、企业可以从非保税区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加工增值后直接出口或销往国内市场。

    6、企业开展加工业务,可以采用区内自动加工、委托区内企业加工、部分加工环节委托区外企业加工、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加工等形式。

    7、企业经批准可在区内开办某些限制性的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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