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2000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是指: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活动。
2、境外的组织、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学和合作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3、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举办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本市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规定的设置标准。
二、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根据京地税营[1999]665号和京地税营[2001]511号文件规定:
1、教育劳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各类办学单位从事教育劳务取得收入后,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监制提供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2、对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指以国家认可有效毕业证书为凭证的小学、中学、大学和研究生学历)授予权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除上述各类学校外,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其学员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其它教育机构,自己直接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除上述范围外的其他教育劳务,应依照文化体育业税目3%适用税率,照章征收营业税。
4、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契税:根据京财税[2001]2422号和财税[2001]156号文件规定:
1、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2、社会力量办学所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如何办理契税减免税手续:
纳税人在办理契税减免税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合法证件。
(4)卖方的土地、房屋权属证。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活动。
2、境外的组织、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学和合作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3、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举办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本市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规定的设置标准。
二、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根据京地税营[1999]665号和京地税营[2001]511号文件规定:
1、教育劳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各类办学单位从事教育劳务取得收入后,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监制提供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2、对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指以国家认可有效毕业证书为凭证的小学、中学、大学和研究生学历)授予权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除上述各类学校外,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其学员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其它教育机构,自己直接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除上述范围外的其他教育劳务,应依照文化体育业税目3%适用税率,照章征收营业税。
4、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契税:根据京财税[2001]2422号和财税[2001]156号文件规定:
1、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2、社会力量办学所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如何办理契税减免税手续:
纳税人在办理契税减免税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合法证件。
(4)卖方的土地、房屋权属证。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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