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10/16 09:53:02 字体:
    三、流转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2、为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从事技术转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免征营业税。

    4、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饲料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可免征增值税。

    5、对符合规定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6、为鼓励出口,对出口自产货物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退还其出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其中对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7、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第7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对符合第7、8、9款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