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四)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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