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一)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赋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我市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入天津软件园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还享受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财政扶持政策。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经认定的天津软件园软件企业,其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增值税地方(开发区和园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和城建税,由财政给予扶持,即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之后五年减半征收。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经认定的天津软件园软件企业,其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增值税地方(开发区和园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和城建税,由财政给予扶持,即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之后五年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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