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招商引资主要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限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先进技术标准的企业,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山市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年增幅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具体抵扣办法,按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3、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属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允许发展的合资、合作项目,允许投资者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和调整产品的内外销比例,属国家允许发展的独资项目,允许投资者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自行将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确定在50%以内。
4、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50万美元(或人民币400万元)以上的,准许其在国内聘用的管理人员、生产骨干若干人转为中山常住户口。户口迁入者均免收城市增容费。
5、出国留学获硕士、博士学位及学有成就的人员回国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开发项目,或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均保证他们来去自由,个人生活用品携带入境自由,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按规定完税后汇出自由,公安、海关、外事、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
6、对在中山的外籍工作人员实行国民待遇,其在中山市内住宿、入学、就医、交通、通讯、用水、用电等生活消费,均享受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服务价格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内采购设备、原材料和辅料等物资,均与市内国有(集体)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7、在中山市兴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账册不健全,经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核准的,可采用带征方法征税(现行带征率为2%)。
8、新办的“三来一补”企业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报请税务部门批准,可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所得税。
9、凡在中山市革命老区新办的“三来一补”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0、“三来一补”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因故须转为内销时,经外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海关许可,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和依法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
11、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凡属我市权限范围内审批的投资项目,主审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基建审批事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批复;在收到合同、章程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批复;对“三来一补”项目的申请,属本市审批权限的,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予批准的,要向申办者说明理由。
12、外商投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缴交的收费,收费单位以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13、外商投资超过150万美元的,可申请办理一辆自用直通港澳小汽车;货运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可申请办理一辆直通港澳货车。
14、从2000年4月1日起,规模用电实行等级优惠:
凡月用电量超过35万千瓦时的用户,均能享受用电优惠。以月用电量达35万千瓦时为基数(此基数按目录电价标准收费),超过此基数的用电量分10个等级,按月电量递增、电价递减的办法予以减收电费,最高的递增电量每千瓦时减收0.10元。
*上列优惠措施是依据《中山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中委[1998]9号)、《中山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委[1997]29号)、《中山市关于加快发展“三来一补”企业的暂行规定》(中府[1996]150号)、《关于增加我市规模用电优惠等级的通知》(中府[2000]14号)等整理。
2、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年增幅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具体抵扣办法,按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3、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属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允许发展的合资、合作项目,允许投资者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和调整产品的内外销比例,属国家允许发展的独资项目,允许投资者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自行将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确定在50%以内。
4、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50万美元(或人民币400万元)以上的,准许其在国内聘用的管理人员、生产骨干若干人转为中山常住户口。户口迁入者均免收城市增容费。
5、出国留学获硕士、博士学位及学有成就的人员回国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开发项目,或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均保证他们来去自由,个人生活用品携带入境自由,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按规定完税后汇出自由,公安、海关、外事、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
6、对在中山的外籍工作人员实行国民待遇,其在中山市内住宿、入学、就医、交通、通讯、用水、用电等生活消费,均享受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服务价格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内采购设备、原材料和辅料等物资,均与市内国有(集体)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7、在中山市兴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账册不健全,经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核准的,可采用带征方法征税(现行带征率为2%)。
8、新办的“三来一补”企业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报请税务部门批准,可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所得税。
9、凡在中山市革命老区新办的“三来一补”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0、“三来一补”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因故须转为内销时,经外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海关许可,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和依法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
11、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凡属我市权限范围内审批的投资项目,主审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基建审批事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批复;在收到合同、章程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批复;对“三来一补”项目的申请,属本市审批权限的,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予批准的,要向申办者说明理由。
12、外商投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缴交的收费,收费单位以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13、外商投资超过150万美元的,可申请办理一辆自用直通港澳小汽车;货运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可申请办理一辆直通港澳货车。
14、从2000年4月1日起,规模用电实行等级优惠:
凡月用电量超过35万千瓦时的用户,均能享受用电优惠。以月用电量达35万千瓦时为基数(此基数按目录电价标准收费),超过此基数的用电量分10个等级,按月电量递增、电价递减的办法予以减收电费,最高的递增电量每千瓦时减收0.10元。
*上列优惠措施是依据《中山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中委[1998]9号)、《中山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委[1997]29号)、《中山市关于加快发展“三来一补”企业的暂行规定》(中府[1996]150号)、《关于增加我市规模用电优惠等级的通知》(中府[2000]14号)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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