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9/26 08:35:57 字体:
    一、 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8]882号)文件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企业所得税能够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1、 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根据《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268号)文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营业税:

    1、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文件规定:

    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营业税。

    2、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契税:

    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四、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

    1、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在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以下房屋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金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车船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人民团体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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