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口加工区主要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有关出口加工区主要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摘录如下:
一、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境自用的办公用品,均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3、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4、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境外购买的自用交通运动工具、职工所需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二、 出口退税政策
1、从境内进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所需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建筑材料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2、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区外购买的职工所需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不予办理退税。
3、从境内进入出口加工区的已办理进口征税手续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放行。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予退还。
4、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必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的商品运至出口加工区内进行某道工序加工的,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税。
三、 出口加工区销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应由区外企业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一律按制成品征税。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四、 出口加工区的国内税收政策
国家对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国内税收(如所得税、地方税等),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
五、 出口加工区的外汇管理办法
1、加工区内的企业只要有业务需要,就可办理外汇登记,开设外汇帐户。
2、区内机构与境外的外汇往来,不需办理收汇、付汇核销手续。
3、区内机构向境内外借用外汇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但应办理登记手续。向境外偿还外债时,应经外汇局核准。
六、 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管理的具体措施有:
1、对出口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管理,海关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2、对出口加工区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模式,黄埔海关-区内企业-口岸海关三者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
3、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取消《登记手册》,改用电子帐簿进行管理,海关对企业实行每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
4、出口加工区与口岸,出口加工区与出口加工区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一律在出口加工区黄埔海关报关并在卡口查验、放行。实现报关、审单、查验"三个一次"的全新直达模式。
一、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境自用的办公用品,均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3、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4、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境外购买的自用交通运动工具、职工所需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二、 出口退税政策
1、从境内进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所需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建筑材料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2、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区外购买的职工所需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不予办理退税。
3、从境内进入出口加工区的已办理进口征税手续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放行。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予退还。
4、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必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的商品运至出口加工区内进行某道工序加工的,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税。
三、 出口加工区销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应由区外企业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一律按制成品征税。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四、 出口加工区的国内税收政策
国家对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国内税收(如所得税、地方税等),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
五、 出口加工区的外汇管理办法
1、加工区内的企业只要有业务需要,就可办理外汇登记,开设外汇帐户。
2、区内机构与境外的外汇往来,不需办理收汇、付汇核销手续。
3、区内机构向境内外借用外汇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但应办理登记手续。向境外偿还外债时,应经外汇局核准。
六、 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管理的具体措施有:
1、对出口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管理,海关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2、对出口加工区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模式,黄埔海关-区内企业-口岸海关三者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
3、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取消《登记手册》,改用电子帐簿进行管理,海关对企业实行每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
4、出口加工区与口岸,出口加工区与出口加工区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一律在出口加工区黄埔海关报关并在卡口查验、放行。实现报关、审单、查验"三个一次"的全新直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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