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四)
八、技术服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
3.未申请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鼓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九、科研机构转制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十、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到第2年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年001号)。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
3.未申请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鼓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九、科研机构转制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十、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到第2年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年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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