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优惠政策
1、锦江区有关部门将减免费代为投资者论证、代办项目有关审批手续;区工商分局免费为企业提供工商政策咨询,非公司类企业注册登记,七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类企业登记从简从速;证照费按低限收取。
2、根据投资者意愿,凡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可申请核准省、市名称;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一律放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可办理企业外出经营许可证或增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凭本人原工作单位证明,可申办个体经营临时营业执照;外地来区暂住人员,可凭暂住证和本人身份证及申请书向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新办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
4、新办企业建设用地各种补偿费按现行规定低限收取,初期缴纳耕地占用税及部分征地费用有困难的,可向区地税局等部门申请缓缴。规模型、高新技术型、出口创汇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可灵活用地,有关税费按低限再下浮。区国土部门减免费为企业代办有关征地、土地出让、土地变更等手续。
5、区内以划拔方式获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新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用地,以及发展国家政策规定倾斜的重点行业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在本区工商、税务登记,利用本区现有已办用地手续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出口企业、先进企业、可免收场地使用费三年,从第四年起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6、小规模纳税人若会计核算健全且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兼并、租赁、承包锦江区企业,可用盈利弥补亏损,扭亏后全返所得税两年,减半返还所得税三年。
7、引进纳税在锦江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引进者和协作者企业第一年实际缴纳地产税额的10%;引进先进技术、产品、单项设备,由受益单位按年新增利润的20%对引进者一次性奖励;引进外资,由合资、合作的中方一次性奖励引资者到位资金1-3%;引进国内资金,由受益单位按到位资金1%给予一次性奖励。
8、来锦江区各类人才,可采用调动、借用、聘用多种方式;办理调动有困难的,可先接受安排工作和连续计算工龄及保留原职待遇;有重大贡献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并由政府办理终身养老保险。来锦江区注入资金300万元以上或年度新增税收30万元以上,可解决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的入城户口;年度内每新增地产税收10万元,可解决一名专业人员的入城户口。
2、根据投资者意愿,凡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可申请核准省、市名称;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一律放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可办理企业外出经营许可证或增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凭本人原工作单位证明,可申办个体经营临时营业执照;外地来区暂住人员,可凭暂住证和本人身份证及申请书向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新办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
4、新办企业建设用地各种补偿费按现行规定低限收取,初期缴纳耕地占用税及部分征地费用有困难的,可向区地税局等部门申请缓缴。规模型、高新技术型、出口创汇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可灵活用地,有关税费按低限再下浮。区国土部门减免费为企业代办有关征地、土地出让、土地变更等手续。
5、区内以划拔方式获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新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用地,以及发展国家政策规定倾斜的重点行业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在本区工商、税务登记,利用本区现有已办用地手续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出口企业、先进企业、可免收场地使用费三年,从第四年起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6、小规模纳税人若会计核算健全且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兼并、租赁、承包锦江区企业,可用盈利弥补亏损,扭亏后全返所得税两年,减半返还所得税三年。
7、引进纳税在锦江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引进者和协作者企业第一年实际缴纳地产税额的10%;引进先进技术、产品、单项设备,由受益单位按年新增利润的20%对引进者一次性奖励;引进外资,由合资、合作的中方一次性奖励引资者到位资金1-3%;引进国内资金,由受益单位按到位资金1%给予一次性奖励。
8、来锦江区各类人才,可采用调动、借用、聘用多种方式;办理调动有困难的,可先接受安排工作和连续计算工龄及保留原职待遇;有重大贡献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并由政府办理终身养老保险。来锦江区注入资金300万元以上或年度新增税收30万元以上,可解决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的入城户口;年度内每新增地产税收10万元,可解决一名专业人员的入城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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