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军队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编辑: 2003/08/04 11:53:52 字体:
  (一)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京地税营[2001]287号文件及国税发[2001]11号《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并结合北京市情况,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的下列业务免征营业税:

  (1)退役士兵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和殡葬服务业务。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退役士兵个人提供的劳务。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4)自谋职业(含个体及个人经营)的退役士兵月收入不足800元的。

  (5)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准予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社区居民服务业范围,以所附《社区居民服务业认定目录》为准(见附件)。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新项目,凭市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证明,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后,适时补充明确。

  (6)享受税收优惠的认定规定:

  ①北京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是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本人,必须凭经各区、县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加盖印章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本人,须凭《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影印件和《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按年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享受相应免税优惠照顾。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606号),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及国转联[2001]8号文件《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京财税[2000]2070号文件和财税[2000]84号文件《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随军家属就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4)关于随军家属的认定问题:

  关于随军家属的认定问题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资格认证程序和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96号)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规定主要有: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2、根据(87)市税三字第250号文件规定,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经营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比例征免房产税。

  3、根据(87)市税三字第660号文件规定,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免征房产税。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根据(89)市税三字659号文件规定,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3、根据(89)市税三字第935号文件规定,武警部队的工厂,凡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其他产品的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用地,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三)契税税收优惠政策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中第七条之规定: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市地税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四)车船使用税方面的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军队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五)印花税方面的免税规定:

  1、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立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系指军队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军需工厂。

  2、根据国税发[1990]200号文件规定: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所说的免税合同是指签订的研制军火武器的技术合同和签订的供应军火武器的购销合同。

  3、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文件之规定: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六)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之规定:部队军事设施用地、炸药库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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