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编辑: 2004/02/04 14:24:56 字体: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属下列情况的给予进一步优惠: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减半征收;

    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外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期满后,所得税可10%的税率计征;

    属技术先进型的外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所得税可按10%的税率计征;

    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行业外资企业,从未获利年度起,一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

    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投资电力、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在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

    外国企业来源于厦门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减按1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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