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11/04 11:37:11 字体:
    一、所得税

    所得税率为33%。其中,地方所得税为3%。

    (一)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经营期不满十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期十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减按10%值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产值50%以上的,当年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向农业综合开发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林业开发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减征企业所得税额的15~30%.

    (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至十年以上的,在规定的减免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在第六至第十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旅游业以及高、中等职业教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至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作为资本开发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在投资举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则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

    (九)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二、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免征;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十年免征。投资下列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免征:

    (一)农业综合开发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二)林业开发;

    (三)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四)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

    (五)先进技术;

    (六)产品出口;

    (七)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八)能源建设和节能;

    (九)交通运输基础建设;

    (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旅游业开发;

    (十二)高、中等职业教育。

    三、投资方向调节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

    从事商品房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征收商品房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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