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优惠政策介绍(二)
(二)软件企业
1.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4. 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金在100万人民币以上(含100万)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1.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4. 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金在100万人民币以上(含100万)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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