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优惠政策(三)
八、计税工资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成都高新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
九、外商投资企业国内采购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国家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十、科研机构转制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十一、土地使用费优惠政策
1.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办能源、交通、市政设施建设、教育、科研卫生、体育事业和兴办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2.外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十二、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到第2年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年001号)。
十三、安置待业人员所得优惠政策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员人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十四、金融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信用等级限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2.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允许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3.成都高新区内的商业银行可优先解决区内企业的资金贷款。
成都高新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
九、外商投资企业国内采购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国家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十、科研机构转制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十一、土地使用费优惠政策
1.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办能源、交通、市政设施建设、教育、科研卫生、体育事业和兴办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2.外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十二、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到第2年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年001号)。
十三、安置待业人员所得优惠政策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员人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十四、金融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信用等级限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2.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允许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3.成都高新区内的商业银行可优先解决区内企业的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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