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10/16 09:51:35 字体: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1、高新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期间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3、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①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②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但已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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