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一)
一、国内投资
1、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市财政审定返还5%所得税。
2、 2000年内,经市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审定,应纳耕地占有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边征边返还。
3、 新办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2年所得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在2年内将其上缴的所得税返还。
4、 凡国家或省级计划立项的内资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应纳所得税地方分成25%返还。
5、 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设备投资的40%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1、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市财政审定返还5%所得税。
2、 2000年内,经市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审定,应纳耕地占有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边征边返还。
3、 新办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2年所得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在2年内将其上缴的所得税返还。
4、 凡国家或省级计划立项的内资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应纳所得税地方分成25%返还。
5、 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设备投资的40%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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