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编(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10/14 11:38:52 字体: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凡进入东湖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两年以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7.5%税率征收所得税,五年以后适用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所得税有关政策。

    5、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在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收所得税。

    7、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所得税。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规定,企业以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和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个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文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审批,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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