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之八——洋浦经济开发区政策
八、洋浦经济开发区政策
46.原则同意对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的隔离管理。在实行有效的隔离监管措施后,开发区的进出口管理,以及进出口关税和代征产品税或增殖税的征免管理,除区内进口供应市场的消费类物资外,实行保税区的政策。
47.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在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下,对国家产业限制的项目和行业,经批准可以在洋浦兴办。
48.凡在开发区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根据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及投资额和企业类别,经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批,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采取列收列支的办法,全额用于该项目基本建设和技术开发资金贴息,或作为政府对该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1)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享受上述优惠。
(2)投资额1—5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之日起,4年内享受上述优惠。
(3)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享受上述优惠。
(4)开发区内贸易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实行不少于50%的财政补贴。开工项目若未能按期建成投产,所延长的建设期抵减优惠期限;项目建设期从项目建筑工程许可证获得批准之日起计算。
49.开发区内企业的所得税,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根据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经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批,其应缴纳的地方收入所得税,按经营期限,采取列收列支的办法,用于该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开发资金贴息,或作为政府对该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1)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2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1至第10年全额列收列支,第11至第20年半额列收列支。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1至第6年全额列收列支,第7至第10年半额列收列支。
(3)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1至第4年全额列收列支,第5至第10年半额列收列支。
(4)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5)从事服务性(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至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6)从事经批准经营其他行业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7)开发区外籍(含港澳台)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半列收列支,用于个人购房、建房、住房补贴;开发区内有发明专利的境内外人员,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60%列收列支,用于个人的科研补贴。
50.经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凡来源于海南省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
51.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人员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份起,其房产税5年内列收列支,全部用于购房、建房补贴。
52.开发区内企业城乡建设维护税5年内列收列支,全部用于该企业的基本建设;企业的教育费附加5年内列收列支,全部用于企业的职工培训。
53.企业以房地产在开发区内投资入股,不视同交易。
54.开发区内投资的项目,可根据其投资规模减免项目报建费。
55.开发区内企业可依照税法规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5年内进行摊销。
56.开发区内注册的企业,经过进口经营权登记,都可以在区内自营进口业务。
57.开发区从境外进口供开发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供开发区加工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材料、转口货物,供开发区市场销售的消费类物资,以及在开发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58.从境外进口的原材料,在开发区内加工后销往非开发区时,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出区时按进口货物品名交验许可证;经加工或加工前不属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免领进口许可证。
59.从非开发区运往开发区加工的产品,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离境时按进区货物品名交验出口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工后或加工前不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免领许可证。
60.海关对开发区加工贸易所需进口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和由开发区运往境外的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对开发区与非开发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和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工作人员所需自用合理数量的应税物品,实行报关制。
61.开发区进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3)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62.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利用区外原材料区内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产品出口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63.开发区企业进口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以及仓储货物和转口货物,予以保税;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电视机、电冰箱、餐料等20种商品,可以在开发区内保税使用。
64.开发区内机构一般贸易以及除保税贸易外的其他贸易项下进口,应当首先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外汇账户内资金不足或者没有外汇账户的,应当持所有外汇账户对帐单以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售汇通知单或备案表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65.开发区内机构进口自用的减免税货物,应当凭海关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批准免税的证明文件、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售汇通知单到区内金融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
66.开发区内机构服务贸易项下、资本项下外汇收支,按照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46.原则同意对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的隔离管理。在实行有效的隔离监管措施后,开发区的进出口管理,以及进出口关税和代征产品税或增殖税的征免管理,除区内进口供应市场的消费类物资外,实行保税区的政策。
47.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在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下,对国家产业限制的项目和行业,经批准可以在洋浦兴办。
48.凡在开发区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根据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及投资额和企业类别,经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批,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采取列收列支的办法,全额用于该项目基本建设和技术开发资金贴息,或作为政府对该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1)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享受上述优惠。
(2)投资额1—5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之日起,4年内享受上述优惠。
(3)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享受上述优惠。
(4)开发区内贸易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实行不少于50%的财政补贴。开工项目若未能按期建成投产,所延长的建设期抵减优惠期限;项目建设期从项目建筑工程许可证获得批准之日起计算。
49.开发区内企业的所得税,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根据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经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批,其应缴纳的地方收入所得税,按经营期限,采取列收列支的办法,用于该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开发资金贴息,或作为政府对该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1)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2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1至第10年全额列收列支,第11至第20年半额列收列支。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1至第6年全额列收列支,第7至第10年半额列收列支。
(3)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1至第4年全额列收列支,第5至第10年半额列收列支。
(4)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5)从事服务性(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至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6)从事经批准经营其他行业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7)开发区外籍(含港澳台)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半列收列支,用于个人购房、建房、住房补贴;开发区内有发明专利的境内外人员,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60%列收列支,用于个人的科研补贴。
50.经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凡来源于海南省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
51.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人员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份起,其房产税5年内列收列支,全部用于购房、建房补贴。
52.开发区内企业城乡建设维护税5年内列收列支,全部用于该企业的基本建设;企业的教育费附加5年内列收列支,全部用于企业的职工培训。
53.企业以房地产在开发区内投资入股,不视同交易。
54.开发区内投资的项目,可根据其投资规模减免项目报建费。
55.开发区内企业可依照税法规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5年内进行摊销。
56.开发区内注册的企业,经过进口经营权登记,都可以在区内自营进口业务。
57.开发区从境外进口供开发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供开发区加工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材料、转口货物,供开发区市场销售的消费类物资,以及在开发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58.从境外进口的原材料,在开发区内加工后销往非开发区时,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出区时按进口货物品名交验许可证;经加工或加工前不属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免领进口许可证。
59.从非开发区运往开发区加工的产品,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离境时按进区货物品名交验出口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工后或加工前不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免领许可证。
60.海关对开发区加工贸易所需进口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和由开发区运往境外的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对开发区与非开发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和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工作人员所需自用合理数量的应税物品,实行报关制。
61.开发区进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3)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62.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利用区外原材料区内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产品出口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63.开发区企业进口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以及仓储货物和转口货物,予以保税;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电视机、电冰箱、餐料等20种商品,可以在开发区内保税使用。
64.开发区内机构一般贸易以及除保税贸易外的其他贸易项下进口,应当首先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外汇账户内资金不足或者没有外汇账户的,应当持所有外汇账户对帐单以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售汇通知单或备案表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65.开发区内机构进口自用的减免税货物,应当凭海关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批准免税的证明文件、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售汇通知单到区内金融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
66.开发区内机构服务贸易项下、资本项下外汇收支,按照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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