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原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是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首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也是国家科委和国家体委确定的全国五个综合改革试验区之一。
主要优惠政策:
1、在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本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4、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5、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6、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年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沈阳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内台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应从应纳土地使费年度起,按现行纳税标准减缴30%土地使用税。
主要优惠政策:
1、在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本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4、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5、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6、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年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沈阳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内台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应从应纳土地使费年度起,按现行纳税标准减缴30%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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