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来源: 编辑: 2003/12/29 15:07:18 字体: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区及汕头市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区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其中出品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给予优惠照顾。

    孵化项目在孵化期内享受由基地办公室提供的政府职能、项目融资、交流培训、商务信息等各种服务,经费开支确有困难经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可免交孵化项目场所租金。

    区内“三资”企业产品内销于特区不受比例限制,可自设销售机构销售自产产品及相关产品,但应照章纳税。

    区内企业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辅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开发区批准的文件验收、核销。

    根据区内企业的申请,海关优先批准企业在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区内企业可按照有关政策招聘技校、中专、大专毕业生、留学生和外国专家;可聘用原单位辞职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其就聘后的工龄连续计算;可到外地招聘优秀科技人员,有关部门优先办理手续。

    区内企业的科技、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和往返港澳, 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有效的护照或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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