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
开发区内企业的所得税,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根据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经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批,其应缴纳的地方收入所得税,按经营期限,采取列收列支的办法,用于该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开发资金贴息,或作为政府对该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1、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2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1至第10年全额列收列支,第11至第20年半额列收列支。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1至第6年全额列收列支,第7至第10年半额列收列支。
3、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1至第4年全额列收列支,第5至第10年半额列收列支。
4、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5、从事服务性(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至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6、从事经批准经营其他行业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7、开发区外籍(含港澳台)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半列收列支,用于个人购房、建房、住房补贴;开发区内有发明专利的境内外人员,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60%列收列支,用于个人的科研补贴。
(二)营业税
经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凡来源于海南省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房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人员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份起,其房产税5年内列收列支,全部用于购房、建房补贴。
(四)城乡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开发区内企业城乡建设维护税5年内列收列支,全部用于该企业的基本建设;企业的教育费附加5年内列收列支,全部用于企业的职工培训。
(五)企业以房地产在开发区内投资入股,不视同交易。
(六)开发区内投资的项目,可根据其投资规模减免项目报建费。
(七)开发区内企业可依照依法规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5年内进行摊销。
开发区内企业的所得税,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根据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经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批,其应缴纳的地方收入所得税,按经营期限,采取列收列支的办法,用于该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开发资金贴息,或作为政府对该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1、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2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1至第10年全额列收列支,第11至第20年半额列收列支。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1至第6年全额列收列支,第7至第10年半额列收列支。
3、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1至第4年全额列收列支,第5至第10年半额列收列支。
4、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5、从事服务性(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至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6、从事经批准经营其他行业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7、开发区外籍(含港澳台)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半列收列支,用于个人购房、建房、住房补贴;开发区内有发明专利的境内外人员,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60%列收列支,用于个人的科研补贴。
(二)营业税
经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凡来源于海南省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房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人员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份起,其房产税5年内列收列支,全部用于购房、建房补贴。
(四)城乡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开发区内企业城乡建设维护税5年内列收列支,全部用于该企业的基本建设;企业的教育费附加5年内列收列支,全部用于企业的职工培训。
(五)企业以房地产在开发区内投资入股,不视同交易。
(六)开发区内投资的项目,可根据其投资规模减免项目报建费。
(七)开发区内企业可依照依法规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5年内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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