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对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外商投资金融机构,包括中外合资银行、鼓励其经批准后在区内注册与办分支机构,并享受如下优惠: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入库所得税税款的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对生产、物资资料市场项目,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入库存税款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经区税务局核定,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增加10%的奖励。
对房地产企业按入库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额的60%予以奖励。 鼓励国内外企业发展商业项目。
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近期按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鼓励国内外企业发展为区内生活配套的旅游、宾馆娱乐项目,并享受如下优惠: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入库所得税税款的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鼓励发展信息、咨询项目,并享受如下优惠: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所纳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的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鼓励发展改善区内配套条件的加工修理、商业零售、燃气交通运输、餐饮项目,并享受如下优惠: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所纳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的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存营业税、所得税税款的50%予以奖励。
对房地产企业按入库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额的60%予以奖励。 鼓励国内外企业发展商业项目。
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近期按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鼓励国内外企业发展为区内生活配套的旅游、宾馆娱乐项目,并享受如下优惠: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入库所得税税款的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鼓励发展信息、咨询项目,并享受如下优惠: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所纳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的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鼓励发展改善区内配套条件的加工修理、商业零售、燃气交通运输、餐饮项目,并享受如下优惠: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所纳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的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存营业税、所得税税款的50%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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