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五)
十一、计税工资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成都高新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
十二、土地使用费优惠政策
1.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办能源、交通、市政设施建设、教育、科研卫生、体育事业和兴办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2.外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十三、安置待业人员所得优惠政策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员人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成都高新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
十二、土地使用费优惠政策
1.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办能源、交通、市政设施建设、教育、科研卫生、体育事业和兴办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2.外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十三、安置待业人员所得优惠政策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员人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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