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11/10 13:19:25 字体:
    二、国外投资

    1、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及以上,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减免期满后,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标准的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2、 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不能低于10%)。

    3、 取得的利润,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非高新技术企业外方分得利润再投资,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

    4、 鼓励类项目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说。

    5、 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属鼓励发展且技术达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的,内销比例不限。

    6、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以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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