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扶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来源: 编辑: 2004/02/04 13:43:59 字体:
    一、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的第一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增加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转化年度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上期间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 企业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年度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项目所获利润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经市有关部门鉴定,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

    四、对经认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企业,其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技术服务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上述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新开办的技术贸易机构,凡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为主的("四技收入"占50%以上),经认定批准,自开业之年度起,给予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技术贸易机构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所得,经认定登记后,暂兔征企业所得税。

    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股权的所得利润享受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七、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及银行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八、以技术作价投资入股参与企业分配,其按入股份额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实际收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和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国家级和省市级新产品享受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税款返还的企业,经市级财税部门审批,其返还的税款不再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专项用于技术创新。

    十、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3%-6%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集成电路、移动通信、电子计算机、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产品生产企业,可按6%-10%的比例提取;软件企业可按2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制度规定,经企业申请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十一、鼓励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配套项目,凡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配套项目,其生产的产品、零部件供应给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做为配套零部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

    十二、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及境外资金参与风险投资。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企业,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未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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