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来源: 编辑: 2004/05/20 13:31:21 字体:
    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是指按15%税率减半计算。

    2、在高新区注册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高新区注册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自治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高新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在高新区注册的新办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经济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年终考核后可视企业完成税收情况,经管委会批准后,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6、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高新技术项目可通过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风险投资进行扶持。

    7、凡进入工业园的生产性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等指标的考评,可以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免收一切行政规费。

    8、凡在高新区企业任职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由市有关部门给予入户。凡到高新区机关或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一次性分别给予安家费补贴5万元、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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