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技术开发区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10/14 12:02:04 字体:
    三、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说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按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价款是在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摘自鄂地税发[2000]20号文)

    [办理程序]  须持有关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后报经市地税局审核批准,由市地税局向企业所属地税分局下达减免批复,分局遵照执行。

    四、土地使用税

    1、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摘自鄂地税[1999]240号)

    [说明]  科研机构转制前属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属于事业单位,是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属于企业,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摘自鄂地税[2000]68号)

    [说明]  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摘自鄂税字[89]第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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