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编(二)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1、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先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在开发区工业园、农业园投资办厂,生产农药、饲料、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先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在开发区工业园、农业园投资办厂,生产农药、饲料、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推荐阅读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