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第29届北京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四)
四、对国际奥委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二)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按《联合市场开发协议》规定由组委会分期支付的补偿收入、按《举办城市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三)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一)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二)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按《联合市场开发协议》规定由组委会分期支付的补偿收入、按《举办城市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三)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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