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进入华苑软件园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财政扶持。经认定的华苑软件园软件企业,其实际交纳的房产税、增值税园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和城建税,由财政扶持,即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之后五年减半征收。
二、华苑软件园入园企业的科研、生产用地,减半征收土地使用 权转让金,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
三、进驻华苑软件园的企业,其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上 网通信使用费,第一年可按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的50%交纳,差额部分 由天津软件园和电信部门各负担25%.
四、华苑软件园入园企业申请在国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 的,在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聘请经软件园管理办公室认可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上市 咨询,其上市前期费用按一定的比例,由天津软件园给予资助。
五、进驻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 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由园区管委会给予 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第四年至第六 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支持。
六、进驻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 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 半征收所得税;园区管委会第三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 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第六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 部分50%的财政支持。
七、进驻火炬创业园的风险投资机构,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园区管 委会给予相当于该机构上缴的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
八、进驻火炬创业园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园区管 委会给予相当于该机构上缴的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
九、对在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 效益的高级人才,园区管委会授予“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人才 奖”,奖金额上限为300万元人民币,园区管委会定期发布评奖标准 并组织评奖。
十、对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及国内企业博 士后工作站,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期满出站的博士后,进入园区火炬 创业园工作的,除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集聚人 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5万元 补贴外,园区管委会再给予安家费和租房补贴5万元。
十一、在园区内创建公司制民营科技企业或对区内民营科技企业 进行公司制改造,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比 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5%.
二、华苑软件园入园企业的科研、生产用地,减半征收土地使用 权转让金,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
三、进驻华苑软件园的企业,其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上 网通信使用费,第一年可按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的50%交纳,差额部分 由天津软件园和电信部门各负担25%.
四、华苑软件园入园企业申请在国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 的,在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聘请经软件园管理办公室认可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上市 咨询,其上市前期费用按一定的比例,由天津软件园给予资助。
五、进驻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 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由园区管委会给予 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第四年至第六 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支持。
六、进驻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 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 半征收所得税;园区管委会第三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 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第六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 部分50%的财政支持。
七、进驻火炬创业园的风险投资机构,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园区管 委会给予相当于该机构上缴的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
八、进驻火炬创业园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园区管 委会给予相当于该机构上缴的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
九、对在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 效益的高级人才,园区管委会授予“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人才 奖”,奖金额上限为300万元人民币,园区管委会定期发布评奖标准 并组织评奖。
十、对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及国内企业博 士后工作站,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期满出站的博士后,进入园区火炬 创业园工作的,除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集聚人 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5万元 补贴外,园区管委会再给予安家费和租房补贴5万元。
十一、在园区内创建公司制民营科技企业或对区内民营科技企业 进行公司制改造,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比 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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