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和财政扶持期限合计一般不超过十年。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对其所缴企业所得税超过10%税率以上部分给予财政扶持。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之后五年,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扶持。
三、 经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实际缴纳房产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的财政扶持;之后五年,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实际缴纳房产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的50%的财政扶持。 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十年内,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
四、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 对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可减半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契税、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
六、开发区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在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对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资本金20%以上的,对其股权分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并按该分利额50%抵扣风险投资机构自身的计税利润,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凡在开发区注册,对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业务总收入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七、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软件、生物技术、新材料等产品生产的企业,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凡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可从年数总额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中任选一种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八、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组建的新企业,所发生的工资总额可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受计税工资的限制。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当期费用。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如属盈利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九、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之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0%的股权收益。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时,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留学人员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还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之后五年,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扶持。
三、 经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实际缴纳房产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的财政扶持;之后五年,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实际缴纳房产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的50%的财政扶持。 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十年内,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
四、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 对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可减半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契税、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
六、开发区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在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对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资本金20%以上的,对其股权分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并按该分利额50%抵扣风险投资机构自身的计税利润,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凡在开发区注册,对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业务总收入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七、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软件、生物技术、新材料等产品生产的企业,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凡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可从年数总额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中任选一种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八、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组建的新企业,所发生的工资总额可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受计税工资的限制。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当期费用。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如属盈利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九、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之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0%的股权收益。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时,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留学人员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还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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