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优惠政策汇总
一、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企业的优惠政策
1、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五十万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关税优惠:
A、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验收。
B、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园区内设立保税仓库或者保税工厂。
C、自行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从园区外收购产品或者代理出口园区外产品,未在园区内进行实质性加工,或者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增值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免征进口关税。
D、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5、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筹资金新建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6、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
7、国内外科技人员到园区工作或者兴办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待遇。
8、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9、在园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优惠待遇。
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
国际创业中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海外留学生创业园)的暂行办法。
1、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留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国际创业中心”),加快孵化和培育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国际化、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在园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入孵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3、进驻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进驻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由园区管委会给予相当于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支持。
5、进驻园区创业中心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园区管委会第三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第六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支持。
6、本办法中财政支持各类企业所需资金,从园区管委会设立的“火炬发展金”中支出。
7、园区国际创业中心对进驻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三年内“零房租”优惠政策,只收取必要的管理费。
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在华苑产业区投资的暂行办法
1、为吸引中外投资者到华苑产业区投资,鼓励社会各界为华苑产业区引荐投资项目,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步伐,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使用于工商登记注册在华苑产业区、并在该区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华苑产业区引荐投资项目的中介人和进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3、工商登记注册在华苑产业区内,科技含量高,节约能源,效益好的企业,可享受优惠的土地出让价格。
4、为华苑产业区引荐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中介服务成功的中介人,园区按投资者实际交付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如果投资者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园区将根据投资者每期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比例,分期支付中介人奖金。)
5、每个投资建设项目只限一个中介人或集体,由园区招商办公室征求投资者意见后登记确认,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兑现奖金。
6、进驻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第三年由园区财政局全部返还其上缴的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返还其上缴所得税的50%.
7、进驻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第三年由园区财政局全部返还其上缴的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国家规定减半征收所得税,第六年返还其上缴所得税的50%.
8、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退政策。所得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话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话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对国家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应缩短,最短可为2年。
7、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五、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退政策。所得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体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既征即退办法。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A、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B、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定、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六、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创业的暂行办法
1、为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促进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内外高级人才来园区工作,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在经园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在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里工作的高级人才。
3、以下人员为高级人才:
A、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
B、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C、在国外留学并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人员;
D、获得过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直辖市)、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人员。
E、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生产较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4、经园区管委会火炬发展金管理小组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报园区管委会批准,颁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高级人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5、对在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高级人才,园区管委会授予“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人才奖”,奖金额的上限为300万元人民币,园区管委会定期发布评奖标准并组织评奖。
6、对在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高级人才,园区劳动人事部门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授予相应称号,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7、对进入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高级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园区管委会劳动人事部门及相关机构优先协助其办理天津市常驻户口调动手续,并帮助解决其配偶的就业问题和子女入托或就学问题。
8、高级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所获得的奖励和股权收益,若再用于直接投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9、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引进的高级人才解决住房问题。
10、对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及国内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期满出站的博士后,进入园区火炬创业园工作的,除按照《意见》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5万元补贴外,园区管委会再给予安家费和租房补贴5万元。
11、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园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海外留学人员来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1万美元,并享受园园区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待遇。
12、海外留学人员来园区工作的,其出国前的工龄和回国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3、用于本办法中吸引高级人才的各项措施所需资金,从园区管委会设立的“火炬发展金”中支出。
14、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1、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五十万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关税优惠:
A、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验收。
B、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园区内设立保税仓库或者保税工厂。
C、自行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从园区外收购产品或者代理出口园区外产品,未在园区内进行实质性加工,或者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增值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免征进口关税。
D、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5、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筹资金新建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6、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
7、国内外科技人员到园区工作或者兴办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待遇。
8、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9、在园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优惠待遇。
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
国际创业中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海外留学生创业园)的暂行办法。
1、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留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国际创业中心”),加快孵化和培育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国际化、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在园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入孵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3、进驻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进驻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由园区管委会给予相当于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支持。
5、进驻园区创业中心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园区管委会第三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第六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支持。
6、本办法中财政支持各类企业所需资金,从园区管委会设立的“火炬发展金”中支出。
7、园区国际创业中心对进驻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三年内“零房租”优惠政策,只收取必要的管理费。
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在华苑产业区投资的暂行办法
1、为吸引中外投资者到华苑产业区投资,鼓励社会各界为华苑产业区引荐投资项目,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步伐,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使用于工商登记注册在华苑产业区、并在该区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华苑产业区引荐投资项目的中介人和进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3、工商登记注册在华苑产业区内,科技含量高,节约能源,效益好的企业,可享受优惠的土地出让价格。
4、为华苑产业区引荐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中介服务成功的中介人,园区按投资者实际交付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如果投资者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园区将根据投资者每期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比例,分期支付中介人奖金。)
5、每个投资建设项目只限一个中介人或集体,由园区招商办公室征求投资者意见后登记确认,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兑现奖金。
6、进驻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第三年由园区财政局全部返还其上缴的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返还其上缴所得税的50%.
7、进驻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第三年由园区财政局全部返还其上缴的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国家规定减半征收所得税,第六年返还其上缴所得税的50%.
8、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退政策。所得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话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话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对国家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应缩短,最短可为2年。
7、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五、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退政策。所得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体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既征即退办法。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A、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B、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定、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六、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创业的暂行办法
1、为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促进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内外高级人才来园区工作,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在经园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在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里工作的高级人才。
3、以下人员为高级人才:
A、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
B、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C、在国外留学并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人员;
D、获得过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直辖市)、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人员。
E、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生产较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4、经园区管委会火炬发展金管理小组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报园区管委会批准,颁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高级人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5、对在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高级人才,园区管委会授予“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人才奖”,奖金额的上限为300万元人民币,园区管委会定期发布评奖标准并组织评奖。
6、对在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高级人才,园区劳动人事部门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授予相应称号,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7、对进入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高级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园区管委会劳动人事部门及相关机构优先协助其办理天津市常驻户口调动手续,并帮助解决其配偶的就业问题和子女入托或就学问题。
8、高级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所获得的奖励和股权收益,若再用于直接投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9、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引进的高级人才解决住房问题。
10、对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及国内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期满出站的博士后,进入园区火炬创业园工作的,除按照《意见》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5万元补贴外,园区管委会再给予安家费和租房补贴5万元。
11、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园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海外留学人员来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1万美元,并享受园园区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待遇。
12、海外留学人员来园区工作的,其出国前的工龄和回国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3、用于本办法中吸引高级人才的各项措施所需资金,从园区管委会设立的“火炬发展金”中支出。
14、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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