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3/07/08 14:35:47 字体: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

  1、高新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④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按有关规定分别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5、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6、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1、高新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期间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3、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①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②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但已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款。

  三、流转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2、为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从事技术转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免征营业税。

  4、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饲料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可免征增值税。

  5、对符合规定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6、为鼓励出口,对出口自产货物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退还其出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其中对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7、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第7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对符合第7、8、9款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以上未涉及的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区内企业同样使用,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以新的政策为准。

  五、以上政策由高新区国税分局和地税分局负责解释。

  六、以上政策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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