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优惠政策(一)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年151号)。
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一般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4.在中国沿海地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成都高新区,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若干政策规定》)。
5.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40%的所得税。外商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进出口关税减免政策
1.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内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出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年37号)。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年151号)。
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一般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4.在中国沿海地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成都高新区,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若干政策规定》)。
5.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40%的所得税。外商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进出口关税减免政策
1.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内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出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年37号)。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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