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11/10 13:20:39 字体:
    三、共享受优惠政策

    1、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投入的费用年增幅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 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为开发高新技术需要进口样机、样品(包括种子、种苗等)、试剂、仪器、设备、关键部件和高技术元器件、国内无法加工制造而需要到境外加工制造的个别高新技术产品零部件等,可协同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海关给予便利和优惠。

    4、 国内外单位及个人用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合资、合作联营和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其利益分配由双方自主协商。

    5、 对提供出口订单的高新技术产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的卖方信贷,及时安排贷款。贷款银行可作为该项出口的结算银行,以出口产品的贷款抵扣还贷,出口退税优先办理。

    6、 支持企业创造条件在境内和境外发行股票,筹集发展基金,对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及设备所需的用汇,优先安排。

    7、 企业可自主引进、聘用国外的技术专家到企业工作。企业的科技、商务人员公务出国(境)优先办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申办多次往返港澳地区证件的指标费给予免收。

    8、 凡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创业园、博士后工作站等单位工作,且年工作日30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上的博士后、博士、在国外留学二年以上(含二年)并在我区领衔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或项目带头人,均可依《中山火炬开发区博士津贴暂行办法》申请博士津贴(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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