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三)

来源: 编辑: 2004/02/04 14:11:22 字体: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财税字[94]001号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94]001号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财税字[94]001号

    4.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财税字[94]001号

    5.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财税字[94]001号

    6.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财税字[94]001号

    7.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25号

    8.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财税字[94]001号

    9.自2000年1 月1日起,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84号

    二、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94]001号

    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 [94]001号

    四、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94]001号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财税[2001]5号

    自1999年10月1 日起,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税前扣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国税发[2000]24号

    五、科研机构转制的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0]24号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 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六、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的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1]60号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表所列单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

    七、对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

    ——财税[2000]25号

    1.自 2000年6 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年。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 收政策。

    八、对集成电路产业的优惠政策:

    ——财税[2000]25号

    1. 自 2000年6 月 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 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准, 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九、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 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关于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国税函[96]138号

    十、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一定比例,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财税字[94]001号

    (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

    十一、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49号

    十二、内资渔业企业从事的捕捞业务:

    ——财税字[1997]114号

    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财税字[94]001号

    十四、纳税人在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财税字[1997]116号

    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

    十五、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财税字[94]001号

    十六、自1996年1月1日起,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33号

    十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税字[1999]290号

    十八、技术开发费:

    盈利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除据实列支外,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国税发[1999]49号

    十九、对环保设备(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的国产设备,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3.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对军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从2000年至2002年3年内,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武警部队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比照执行。

    ——财税[20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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