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一、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六年;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八年。
4.企业新建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五年,改造装修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二年。
5.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材料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用于开发区内高新技术开发,进口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6.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7.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二、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的一般性生产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被评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减免税期满后,企业产品出口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六年,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八年。
5.企业新建房屋免征房产税五年,改造装修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二年。
三、其他优惠政策
1.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其中技术转让先进,或者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的,还可给予更多的减免税照顾。
2.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和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中从事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用利润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则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六年;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八年。
4.企业新建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五年,改造装修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二年。
5.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材料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用于开发区内高新技术开发,进口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6.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7.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二、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的一般性生产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被评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减免税期满后,企业产品出口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六年,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八年。
5.企业新建房屋免征房产税五年,改造装修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二年。
三、其他优惠政策
1.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其中技术转让先进,或者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的,还可给予更多的减免税照顾。
2.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和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中从事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用利润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则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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