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外来投资者使用土地,可通过行政划拔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通过有价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最高使用年限按建设项目用途不同分为40年、50年或70年,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2、土地价格根据用地类型和区位,按青白江区土地基准地价最低限额以宗地评估价格再下浮10-20%执行,并可实行分期付款。
3、经有关部门定为高新技术和产品出口型的生产企业用地,其使用土地价格按青白江土地基准地价最低限额以宗地评估价格再下浮15-25%。
4、外来投资者使用土地,其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土地费用到位80%以上时,可实行预登记、确权,发给《临时土地使用证》。
二、税费政策
1、外来投资者在青白江区投资办项目,经企业申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企业地方所得税部分可实行税收目标责任制。
2、外来投资者在青白江区新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年销售中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则所得税地方部分前两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其增值税、营业税根据实际入库地方所得部分,前两年按50%、后三年按30%的比例,由财政返还企业。
3、投资经营市场、商业网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销售之月起,两年内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根据实际入库,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财政返还投资经营。
4、从事交通、能源、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林、牧、渔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除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外,经企业申请,区财税部门批准,还可减征两年50%的所得税。
5、兼并、承包、租赁亏损企业的,从盈利年度起,免交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6、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项目,其投产后两年内,由财税部门审查确立增值、所得税上交基数及近增比例后,超过部分,地方所得由财政全额返还,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7、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国外投资者,将企业分配所得利润再投资到本企业或新办企业,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申请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其中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外来投资者来青白江区兴办生产性企业,应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酌情减免。
9、鼓励投资合作的重点行业及项目。凡被区上列为重点发展的大中型项目和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名牌产品,可采取以项目定政策,一事一议,实行特殊优惠。
1、外来投资者使用土地,可通过行政划拔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通过有价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最高使用年限按建设项目用途不同分为40年、50年或70年,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2、土地价格根据用地类型和区位,按青白江区土地基准地价最低限额以宗地评估价格再下浮10-20%执行,并可实行分期付款。
3、经有关部门定为高新技术和产品出口型的生产企业用地,其使用土地价格按青白江土地基准地价最低限额以宗地评估价格再下浮15-25%。
4、外来投资者使用土地,其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土地费用到位80%以上时,可实行预登记、确权,发给《临时土地使用证》。
二、税费政策
1、外来投资者在青白江区投资办项目,经企业申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企业地方所得税部分可实行税收目标责任制。
2、外来投资者在青白江区新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年销售中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则所得税地方部分前两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征收。其增值税、营业税根据实际入库地方所得部分,前两年按50%、后三年按30%的比例,由财政返还企业。
3、投资经营市场、商业网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销售之月起,两年内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根据实际入库,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财政返还投资经营。
4、从事交通、能源、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林、牧、渔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除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外,经企业申请,区财税部门批准,还可减征两年50%的所得税。
5、兼并、承包、租赁亏损企业的,从盈利年度起,免交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6、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项目,其投产后两年内,由财税部门审查确立增值、所得税上交基数及近增比例后,超过部分,地方所得由财政全额返还,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7、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国外投资者,将企业分配所得利润再投资到本企业或新办企业,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申请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其中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外来投资者来青白江区兴办生产性企业,应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酌情减免。
9、鼓励投资合作的重点行业及项目。凡被区上列为重点发展的大中型项目和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名牌产品,可采取以项目定政策,一事一议,实行特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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