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编(三)
三、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5号文规定,凡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由中国招标组以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子产品予以办理退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文规定,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可以从国库退还。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税率办理退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5号文规定,凡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由中国招标组以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子产品予以办理退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文规定,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可以从国库退还。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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