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保税区优惠政策

来源: 编辑: 2003/12/29 15:13:58 字体:
    (一)鼓励投资的主要行业

    1、加工制造业:鼓励发展以资金、技术密集型和高附加值为主导的产业,以及在国内外有广泛市场的加工工业。

    2、仓储物流业:鼓励兴办大型保税仓储物流基地,开展现代物流、仓储分拨及运输配送等业务。

    3、国际贸易: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跨国公司、综合商社和连锁店等机构开展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

    4、金融保险业:鼓励国内外有影响的银行、保险公司及财务公司等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金融、保险业务。

    (二)主要优惠政策

    1、保税区实行"境内关外"管理体制,保税区与境外之间以及区内企业之间货物进出实行备案制,按"备案制清单"办理,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2、企业在填报合同备案清单时,可按货物的名称和税号归併大类备案,货物实际进出口时,附列明具体规格型号的清单,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凭直达部门确认的清单予以核销。

    3、对汕头关区内一时无法报关的限制进口货物,如因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及时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可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存入保税区。

    4、在保税区内兴办生产性项目,除设立生产一些敏感商品的企业和海关总署规定需按行业规定管理应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其它项目可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5、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6、保税区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实行企业分类管理。保税区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按电子帐册管理办法管理,企业只需向海关办理所需料、件进出保税区备案手续,实行总体备案、滚动核销的办法。不实行加工贸易手册的审批。

    7、对在区内拥有生产场地,并已正式开展加工业务且主要工序在区内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办理委托区外企业或接受区外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对区内企业加工的半成品在汕头关区内加工后,运回保税区出口的发外加工业务,以及在汕头关区内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由保税区海关办理手续。对跨关区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由保税区海关与当地海关联系,以转关或在保税区海关报关等形式办理结转。

    8、保税区加工出口产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徵出口关税。区内的加工增值不徵收增值税。转口贸易、区内企业之间的保税商品交易和转让、转移不徵收流转环节增值税。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内销补徵进口料件关税,不计税款利息。

    9、保税区外汇免结汇核销。对区内企业不实行贸易单项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企业可在区内银行开设外汇现汇帐户,经营所得外汇免予结汇,由企业自主使用或卖给区内银行。区内企业人民币注册资金、出口加工产品内销及物流分拨企业货物内销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外汇部门审核可以购汇。

    10、保税区内可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内资企业的贸易公司。享有与境外直接开展国际贸易和与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开展贸易的经营权。同时,也可在保税区内开展仓储、展示、商业性简单加工等经营活动。设立保税区商品交易市场,为区内会员企业提供进出口报关、缴纳关税、增值税、购付汇及办理出口退税等一系列配套服务。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