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不管捐多少税前全扣除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民政工作会议上获悉,深圳市先行一步推出了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和企业向深圳市慈善会捐赠,不管捐赠多少,可获得税前扣除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对个人执行的是“应纳所得税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据此规定,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这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2004年1月,有关部门发布消息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慈善总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广东省慈善总会等五家慈善机构的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据了解,这五家机构,多戴“国字头”。也就是说,广东省内只有捐款给广东省慈善总会才能获得全额税前扣除。省民政厅厅长杨华维前几天在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建立慈善激励机制,逐步建立统一、公正、合理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深圳市慈善会参照中华慈善总会与省慈善总会的做法,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争取深圳市国税局和深圳市地税局的支持,获得个人和企业向该会捐赠可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相关负责人说,这样,捐赠者做了善事,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也减免了部分税收,从而大大提高了捐赠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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