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对社会力量投资职业教育实行税收优惠
日前从辽宁省财政厅获悉,从2006年开始,该省对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职业院校实行税收优惠。
辽宁省财政厅等5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职业教育的捐赠,比照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的有关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此外,对职业院校(大专以上,含大专)服务于各行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支付实习学生的报酬,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并在计算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中扣除。对职业学校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学校后勤设施建设,学校后勤实体及社会企业为学校兴建的学生生活设施,在用地、税费方面,享受教育基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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