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符合普通住房标准能享税收优惠
日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普通住房”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深圳市享受营业税、契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按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税政策的“普通住房”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统一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执行标准中“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根据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已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据深圳市地税局介绍,此前深圳市普通住房标准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此次调整是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允许浮动比例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单套建筑面积、价格标准进行的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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