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保税区内的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进出口货物的流转税,按下列原则处理:
(1)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增值税。
(2)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条件,并确定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
(3)保税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可享受下列待遇。
①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
②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③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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