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编辑: 2006/04/17 15:24:38 字体: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产品的范围和条件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或新设计构思,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并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研制成功并列入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或试制鉴定计划的称为国家级新产品,在广东省和我市首先试制成功并列入深圳市新产品试产计划或试制鉴定计划的称为省市级新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新产品必须经市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审批并列入“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

  二、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的编制

   1、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列入名单: (1)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新产品;(2)节能降耗,出口创汇,防止污染等效果显著的新产品; (3)引进消化创新先进技术,基本实现国产化的新产品;(4)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市场急需量大面广的新产品; (5)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的新产品;(6)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以下项目不列入名单: (1) 属我市禁止或限制发展、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品;(2) 以引进散件、零部件组装的产品和购进主要元器件仿制生产的产品; (3) 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4) 传统手工艺品;(5) 能耗高和污染环境的产品; (6)对于结构性能没有显著改变,只是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璜等方面改进的新花色、新品种产品;

   三、享受新产品优惠政策的内容对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市级新产品在两年内,市财政局对生产企业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市财政局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

  四、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申报和审定程序

  1、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鉴定。申请市级新产品定型鉴定向市经发局申报,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向市科技局申报。

  2、新产品开发单位每年可通过其主管公司向市经发局申报国家级和省市级新产品试产计划或向市科技局申报国家级和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申报时需上交新产品鉴定证书和试产计划申报表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试制鉴定计划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时间为每年的二月和八月。

  3、市经发局受理省市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市科技局受理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经协商后共同编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预选清单”。由市经发局牵头,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编制“深圳市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名单”,由五家单位联合发文下达,每年下达两批,并推荐省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和试制计划项目。

  4、列入发明专利或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新产品试产或试制鉴定计划的项目,由市经发局、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并直接列入“项目名单”。

  5、办理新产品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办法

  (1)列入“项目名单”的新产品,在享受优惠期间,必须单独核算,真实反映生产成本、销售额和经营利润,如果企业不能按国家税务机关要求单独核算新产品项目的各类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或核算不实的,不能享受当年增值税税收优惠。凡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增值税税收优惠。

  (2)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地产地销减免税政策保留情况下,一般销售是指境内特区外销售,若取消,则指境内销售。新产品应纳增值税=新产品一般销售销售额×适用税率-新产品项目一般销售的进项税额。 如企业无法准确划分计算其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办法计算:新产品项目一般销售的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新产品项目一般销售销售额/当月全部产品销售额)。

  新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国税系统征收机关,可按上述办法计算新产品应纳增值税额,经审核无误,单独开出该项目的“税收缴款书”予以征收入库,企业据此向财政部门办理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返还。

  (3)企业新产品应交所得税款应单独申报,经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审核无误,单独开出新产品“所得税缴款书”予以征收入库,企业据此向市财政部门办理新产品所得税款的返还,每年返还一次。

  (4)企业凭“项目名单”和税收缴款书原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门存留)及征收机关的审核意见,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返还税款。

  (5)税收优惠项目,其优惠期从批准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年度开始计算。

  (6)企业新产品所免税款应设置专户核算,按规定用于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办法由市经发局商有关单位解释。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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