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政支持自主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

来源: 编辑: 2006/06/28 11:39:27 字体:

  日前大连市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给予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多项财税政策优惠。

  ● 强化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优惠政策。国家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国家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比照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待遇,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予以资金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其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等达到一定要求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20% 80%的比例予以返还;对在规定区域内生产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软件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收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纯收益全额返还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符合国家有关管理目录规定的市级以上政府各类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其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市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限额可按上一年度进出口额的50%核定。市商业银行对资信好的科技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和现代装备制造类产品一般贸易出口,对以上出口产品报关至货款到账期间的短期贷款给予贴息。

  ● 对于非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列入大连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对处于中试、工业性试验阶段的高新技术产品,经认定,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通过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 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出让金可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在3 5年内分期缴纳。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政策。

  ●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现一定规模生产的,经认定,政府对收取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纯收益予以返还。购置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房产登记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所享受的优惠须全额退还。

  ● 经认定的软件与集成电路、光电子、中高档数控系统、清洁能源、精细化工、海洋与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品以及重大国产化装备,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实现的产品销售额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 以股权投入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和职务发明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利润30%的权益;企业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赢利后5年内,成果完成人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其中,主要完成人所得的收益要占50%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有独资)实施公司改制,经出资人许可,可将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包括房地产增值部分)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 支持在连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在此基础上争取组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从“市创新专项”中给予一定的组建经费支持。 优先支持大连市企业联合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共同参与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享受政府优先采购政策。

  ● 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从事科技企业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咨询和科技信息服务等的科技中介机构,由同级财政通过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 对公益类科研机构加强科研条件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对于已转为企业的市属开发类科研机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延长2年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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